本報訊 (記者 金凱) 半夜11點,小區一半車輛的唯一通道被鉤機摳開了。而挖路的是隔壁小區鄰居,原因是,對方認為,這條路屬於他們。
    一段長30米的路,成了兩個小區爭搶的焦點,那麼,這條路究竟歸誰?
    在事情有結論之前,我們暫且將這兩小區稱為A小區和B小區。
    車剛開進來 路被挖斷了
    5日晚上,快11點了,家住A小區的長春市民陳先生開車進了小區,車停穩當,往家走。沒走出幾步,就見一輛鉤機開過來,對準小區入口的路,幾下就把路面豁開了。
    陳先生還沒緩過神,就見保安往院里跑,去找領導和業主委員會主任。沒一會兒,門口聚集了一群人,大伙兒阻止工程車挖路,但車還是將路面撕開了一個大口子。
    這時,街道辦事處副主任任宇航聽到消息,來到現場,不斷勸阻,但對方就是不停手。大家報了警。
    原來工程車是隔壁B小區的居民雇來的,他們說,是修路。
    後來,現場的人都去了派出所,協調一直進行到後半夜3點多。任宇航又連忙聯絡了車輛,“天亮了,必須把路回填了,要不然小區的居民出不來了。”
    昨天早晨5點,車輛在民警的協調下,進入了小區,把挖開的路回填、軋實了。
    為啥好端端的路要半夜挖開呢?
    昨天上午,挖開的坑回填了一部分,車輛能正常進出。溝還有一段沒有回填,一米多深,露出修複層,看樣子剛鋪沒多久,有居民說,這路是去年剛修好的。
    居民都很激動,“他們說這路是他們的,但這路其實是我們的。”原來兩小區之間,是一段“人”字型的路,共用路段30米左右。而在很久以前,兩個小區由一個物業共同管理。後來,又先後被棄管,又先後自治,各過各的。之後,一份2004年協議被翻了出來,裡面涉及的A小區配套景點、綠化景點、綠地等,當年“有償為乙方提供永久使用權。”協議是由雙方開發商簽訂的。詳細列出了具體內容,其中包括小區便道。
    B小區業主根據這份協議,認為綠地、人工湖、便道等都是兩個小區共有。但A小區把人工湖、綠地用欄桿圈起。兩個小區只有一段長30米的路是共用了。
    一棟違建激化兩家搶路矛盾
    今年,A小區治理人工湖,兩個小區簽訂了一份協議書,對道路使用、綠地複原、人工湖功能等進行了詳細約定。其中第四條約定:A小區的一側消防通道打開後,雙方再另行研究小區間湖上小橋的B小區一側隔離事宜,此通道的打通由街道辦事處全權負責,於9月10日前完成。
    修著修著,B小區的居民發現,隔壁在原來景觀區建了樓,聽說用作經營。於是,矛盾出現了,“這樣,外來人員都能進來,我們小區又要被弄亂套嗎?”B小區居民趙女士說。
    於是,街道、兩個小區,再次溝通。B小區要求,歸還道路使用權,徹底跟鄰居各走各的,各方兌現第四條約定。
    但A小區業委會成員說,房子不是經營性用房,主要是用於湖水治理用的泵房、機房安排,還有門衛室、業委會辦公室、業委會會議室、老年活動室。而且,“我們有道路的土地使用證。”
    任宇航說,這棟違建已上報相關部門,也下了通知。原本打算中秋節上班後,去協調消防通道的問題,誰知道,5日晚上,摳路的事情發生了。
    現在,事情已經彙報給相關主管領導,9日,相關部門召開協調會,研究路權的歸屬,儘快解決問題。
    不管道路歸誰,挖路一定不對
    吉林朗業律師事務所的朱大勇律師說,這事涉及兩個方向。
    第一,《物權法》第八十七條規定:不動產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,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。挖路行為顯然已經侵犯了居民的通行權。
    第二,道路歸屬誰?要看道路的性質,如果是市政路,不歸屬任何一方。如果是小區內道路,看道路土地使用證在誰名下。2004年那份協議的存在,牽扯出了地役權(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地使用或經營自己的土地的權利),至於那份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,沒有看到協議無法判斷。
    但地役權和通行權不衝突,也就是說,不管歸誰,挖路都不行。  (原標題:新修的小區道路半夜被鉤機挖開了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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